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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时11年人社部大修,执业药师考试有新要求了!

  3月30日,人社部发布关于印发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》的通知,本规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。并同时废止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》(人办发〔2000〕71号)、《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》(人发〔1997〕75号)。详情如下:

历时11年人社部大修,执业药师考试有新要求了!


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也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,那么最新版文件对考试有哪些影响呢?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  一、新规增加3章内容!

  跟11年前的〔2000〕71号版本相比,本次发布的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》增加了3章内容,共11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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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限制报名所在地!

  关于报名所在地,原来是可以到就近省区市报名,现在只能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。人社厅发〔2021〕18号第十四条: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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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办发〔2000〕71号第十条:考试报名按省区市(经批准的部分副省级城市)组织,实行属地化管理。考生可以在工作单位(含临时工作单位)所在地报名参考。对个别因报考人数较少本省区市不组织的考试,或属滚动考试中异地动的考生,应允许考生到就近省区市报名参考,有关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负责为考生办理转接手续,考生各科成绩均合格后,由最终成绩合格所在的省区市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。

  三、告知承诺制!

  人社厅发(2021)18号:报考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准确、完整填报信息,书面(含电子文本)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、已符合相关报考条件、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,不允许代为承诺。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报考人员、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内的失信人员,应当依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。